第一条为强化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档案工作,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办理的行政处罚案卷和下达的执法文书资料建档应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下达的执法文书资料和行政处罚案卷,先进行分类,再以文书下达的时间排序,一年一装订,装订成卷后存入专门档案盒。
第四条行政处罚档案包括简易处罚程序档案、一般处罚程序档案,文书装订基本顺序为:
(一)简易程序处罚档案文书排序为:
1、现场检查记录
2、询问笔录
3、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或个人)
4、文书送达回执
5、罚没款收据复印件
(二)一般程序处罚档案文书排序为:
1、案卷首页
2、卷内目录
3、立案审批表
4、询问通知书
5、询问笔录
6、勘验笔录
7、抽样取证凭证
8、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9、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0、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1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
12、现场检查记录
13、责令改正指令书
14、整改复查意见书
15、强制措施决定书
16、鉴定委托书
17、行政处罚告知书
18、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19、听证告知书
20、听证会通知书
21、听证笔录
22、听证会报告书
23、案件处理呈批表
24、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25、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个人)
26、罚款催缴通知书
27、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28、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29、文书送达回执
30、强制执行申请书
31、罚没款收据复印件
32、结案审批表
第五条罚没款不足一万元的行政处罚案卷卷宗,保存期限不低于三年;罚没款一万元至五万元的案卷卷宗,保存期限不低于五年;罚没款五万元以上或者有重大影响需长期保存的案卷卷宗,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六条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应于当年立卷建档,跨年度的应在结案年度立卷。
第七条卷内文书材料应按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装订案卷,应统一在有文字页正面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编写页号;图表和声像材料等也应在装具上或声像材料的背面逐件编号。
第八条案卷必须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卷内目录,文书材料的题名不要随意更改和简化;没有题名的应拟写题名,有的虽有题名但无确切内容的也应重新拟写;填写的字迹要工整。
第九条案卷涉及有关实物证据或其它不宜装订入卷的证据,应另行存放并制作书面说明,注明证据制作人、见证人的姓名、制作时间、存放地点及其它需说明事项,列在其相关证据之后。
第十条应归档的文书材料要收集完整,客观、原始、全面反映案件的状况。记录材料、书写文书应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其它颜色的笔书写。
第十一条按照案卷的排序号编制卷号,在一个案卷目录内不得重复编号。
第十二条案件办结后45日内,要求完成立卷建档工作,交办公室建档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入档案卷的保管、借阅、鉴定与销毁统一按档案管理要求施行,未经档案管理负责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借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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