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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学负面清单自查自纠表

时间:2024-06-01 22:27:15
依法办学负面清单自查自纠表[本文共2378字]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印发<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以及孝感市教育局关于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有关精神,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诚信制度体系建设,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教育改革,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不断规范办学行为,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目标,围绕规范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中小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从教问题,推行全面建立依法办学负面清单制度,划定红线,强化监管,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及在职教师有违负面清单的行为,加强我市教育系统诚信制度体系建设和法治建设,不断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适用对象


教育行政部门及直属单位、普通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民办学校)及其教职员工。

三、负面清单内容

(一)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负面清单

1.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中,缺失法定许可环节,遗漏审查内容。

2.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开办民办学校或机构的申请。

3.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许可申请,逾期不予答复。

4.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


5.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

6.将义务教育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7.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性质。

8.侵占、挪用、截留义务教育经费。

9.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10.未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中小学校依法办学负面清单

1.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开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2.未经批准跨区域招生和提前组织招生、违规组织考试招生。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

3.违规插班、挂靠学籍、变相转学。

4.削减或者挤占挪用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含实践)时间。随意增减课程课时、加深课程难度、赶超教学进度,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及教辅资料,布置超越学生能力的作业、由家长代劳批改作业。

5.借质量监测之名搞变相的“统测”,举行测前辅导,利用测评结果对教师、学科进行排名和奖惩。

6.违规聘用教职工。教职工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猥亵、虐待、侮辱或者歧视学生。教职工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

7.学生、学校摄制的微电影、话剧、演讲等文化作品未经审查公开播放或在网上传播。

8.违规举办各种类型的“实验班”“提高班”“创新班”等。

9.向学生宣传、推销或者变相宣传、推销产品、服务。

10.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教育教学设施、场所、学生信息,为民办学校或校外培训机构推荐优质生源。

11.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在职教师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有偿家教。学校利用寒暑假、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进行补课。违规组织学生竞赛活动。

12.在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13.违规发放教职工福利,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违规使用各项经费,违规进行物资采购、资产处置、项目建设。

14.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使用D级危房和维修加固后不能保证安全的校舍。

15.学校基本卫生条件及食品安全责任、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不力,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6.其他违反、偏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行为。

(三)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负面清单

1.学校不及时向审批机关备案决策机构成员名单,聘任校长不报请审批机关核准,不及时向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收费等。修改章程不及时向审批机关备案。

2.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擅自设立分校、教学点,或者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举办者、办学地址。

3.学校擅自与其他组织联合办学,擅自将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者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或者非法颁发学历证。

4.学校骗取、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办学许可证。

5.学校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或者恶意终止办学。学校违规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或者不按有关规定退费。学校克扣受教育者伙食费等费用。

6.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或者发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及时采取措施。

7.学校基本卫生条件及食品安全责任、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不力,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校车受到政府联席会议或交警部门处罚的,该年度年检不合格。

9.学校违规招生。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学校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受教育者。

10.学校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课程方案,不严格落实课程标准,随意增减课程、课时或者提前结束新课。学校违规补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11.学生、学校摄制的微电影、话剧、演讲等文化作品未经审查公开播放或在网上传播。

12.向学生宣传、推销或者变相宣传、推销产品、服务。

13.学校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公安、市场监督、发改委(物价)等部门行政处罚。

14.学校违规聘任、解聘教师,或者不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15.学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群体性上访或者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16.其他违反、偏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行为。

(四)教师依法从教负面清单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或在校园内传播宗教文化,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5.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或对学生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6.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教师资格认定、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7.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8.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9.在命题、考试和招生中,泄露国家秘密或相关重要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后果。


10.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1.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负面影响。


12.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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